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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被投资方交两次印花税!

日期:2018-06-27

       问:2018年6月,我企业用房屋对外投资,我企业和被投资方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方以不动产作为投资,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投资完成后,被投资方应当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之和按“资金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