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的税金可否税前扣除?
日期:2018-06-29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但未缴纳的税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8号公告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比,将“税金”的税前扣除凭证明确为应当取得外部凭证即完税证明。也就是说,税金的税前扣除要凭借完税证明,不是企业自行填制的单据。因此,企业如果发生欠税,则无法取得完税证明,因而也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