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企业的职教费不适用8%的比例!
日期:2018-07-03
问:2018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不是也可以按8%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18]51号中所称的企业指的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只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