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报销6月开具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计算抵扣吗?
日期:2018-07-04
问:我公司7月报销费用时发现,业务员交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非财政票据)开具日期是6月15日,还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抵扣截止期限是2018年6月30日,只要属于6月30日前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且取得的是非财政票据,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发票符合前述规定,可以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