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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不当变成“偷税”!

日期:2018-07-04

【案例描述】

某县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61-7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的税负偏低现象。于是税务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1-6月每月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都相差不大,但与上年同期的进销项比重差别较大。针对这一现象,检查人员企业收入明细账确认的收入与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现多笔收入确认时间与按购销合同条款确定的确认收入的日期并不在同一月份。经过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证实,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听信“专家”的“税务筹划”方法,为了降低税负,将企业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按超过当月进项税额不大的数额开票,确认收入,多出的部分则转移到以后进项税额多的时候再开票确认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该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经过税务机关认真审理,纳税评估部门最终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

企业将已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推迟确认收入,推迟纳税,对当月属于明显的不计、少计收入及隐匿收入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中偷税主体、偷税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三个要件,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最终,该企业被税务机关将所有推迟税款所属月份的税款重新计算,由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并处企业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案例启示】

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就在于财务人员对财税知识缺少基本的认知和判断标准,进行了不合理的筹划。所以,作为财务人员,应不断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准确申报纳税,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