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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必须填《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吗?

日期:2018-07-05

       问: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都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两种情形:

  一、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这三种情形预缴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 况表)》。该表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 2、3、4、5 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 5 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增值税等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种情形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