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日期:2018-07-10
问:房地产企业出售的房屋是精装修房屋,房屋里有家电、家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家电、家具的成本?
答:参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第九条规定,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如房屋销售中外购的家具、家电支出,若在销售合同中一并计入销售收入,能够提供购进发票的,准予作为“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予以扣除,但不作为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出售精装修房屋,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形:
1、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即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2、不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外购家具、家电的支出,销售合同中一并计入销售收入且能够提供购进发票的,准予作为“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