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取得不动产未抵扣进项,转让时也不得简易计税?
日期:2018-07-13
问:我企业2018年购买的一栋个人的普通住宅,取得的发票是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合理吗?如我企业日后销售,能适用简易计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销售时由地税机关(国地合并后统称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企业作为购买方取得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是合理的,但是不能抵扣进项,再销售时仍然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