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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就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8-07-17

     问:2018年跨地区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纳税,成立当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57号文件所说的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该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参与分摊所得税款比例的计算,并非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分支机构成立当年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均应并入总机构一并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