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宜如何处理?
日期:2018-07-17
问:国地合并后,纳税人发生跨区域经营活动,如何办理涉税事宜?
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发生跨区域经营活动时,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报验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为经营合同执行期限。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同意办结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