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差额扣除项目就一定填附列资料吗?
日期:2018-07-19
问: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果扣除前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还需要填附列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中规定:
1、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即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微企业不填列主表1-8栏次。
2、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3、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4、附列资料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含税销售额”÷1.0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通过表间关系比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业务有扣除项目时,是否填报附列资料,分为两种情形:
一、差额扣除前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则需要填列附列资料;
二、差额扣除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则不需要填列附列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无需填报附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