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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季度预缴未享受小微优惠,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日期:2018-07-20

     问: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一二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造成的多缴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即“减半征税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中明确,《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因政策出台迟的原因,造成第一、二季度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在第三、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即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第13行次“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实现抵减。如果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时仍未抵减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