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有什么后果?如何解除?
日期:2018-07-20
在工作当中,大家都知道要避免成为非正常户,但到底什么情形下会认定?有什么样的后果?对财务人员有何影响?成为非正常户后如何解除?今天一起归纳整理一下。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呢?
1.由谁认定
国地合并以后,非正常户的认定机构为纳税人所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认定情形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也就是说,原则上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不会立即认定为非正常户,而是先发出认定书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还应“实地检查”,检查无果的才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但是,实际工作中一般会通知“限期改正”,但实地检查不一定是必经的过程,所以纳税人接到通知就应及时申报,否则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会让企业经营处处受限,想再解除也不容易。
二、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1.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本和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该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评判为D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税总发[2015]122号)
4.非正常户开具的专用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后,该失控发票方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国税函〔2008〕607号)
5.税务机关会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6.非正常户出口退税受限,改为出口免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比例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3]112号)
7.税务、工商、银行、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人、财务负责人有何影响?
1.有“污点”记录就业受影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税总发[2015]122号)
2.“连带”就职企业: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3.办理业务受限:税务机关对列入重点监控信息库的纳税人(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领用发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实施分类管理。(税总发[2015]122号)
四、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提示:实际中纳税人去办税服务厅解除非正常户,需要携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及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