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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确认收入导致毛利率波动大!一准被稽查!

日期:2018-07-27

【案情起因】

  某税务局进行日常稽查,从金三系统的申报数据中发现,M建筑服务公司2016年与2017年毛利率波动较大,但税负率基本稳定。稽查人员根据职业经验怀疑该公司可能存在收入确认与成本确认不匹配的问题。因为提供建筑服务通常周期长,结算工程款通常与成本发生不同步,多数企业都会以收款开票为确认收入的时点,造成与陆续发生的成本不匹配。因此,检查人员决定进驻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稽查过程】

  第一步:调取M公司2016年、2017年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检查后发现:

  甲项目2016年取得了100万元工程款,做了预收账款,而建筑合同表明,该工程已经完工,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经提供了劳务,款项也已经收到,成本已经确定,应当确认收入,但该公司由于还未开具发票,因此未确认收入。

  第二步:调取M公司所有建筑服务合同,核查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发现以下共性问题:

  (1)该企业收入确认极不规范,基本上是按照开票时间确认收入,作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时点,与合同规定的按完工进度结算款项的时点不一致;

  (2)该企业建筑服务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地堪生产”科目归集,月末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没有考虑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

  (3)该企业预收的工程款,由于没有开具发票,也未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款。

  根据相关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上述分析,M公司会计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有误,存在迟延纳税的问题。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增值税应当在提供劳务,并收取了款项或合同约定的完工进度结算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提前开票的即使未提供劳务,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M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收到款项,劳务也已经提供,不管会计核算、增值税,所得税均应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处理结果】

  通过对两年所有建筑合同的核对,最终确认M公司2016年、2017年未按进度确认收入555万元。取得预收款111万元未预交增值税,共计应补缴增值税5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附加税费6.84万元,并加收滞纳进罚款30多万元。

【案例启示】

  发票的开具时间原则上应当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但实际中很多时候纳税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因此导致开票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但不管怎样企业应当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而不是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至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则应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计算纳税,更不应该以发票开具为准。这三者与开票时间绝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只会导致收入费用确认不配比,毛利率在不开票的期间低于同行业太多,开票的期间时高于同行业太多,相比之下波动过大,一准被金三预警,带给企业的只能是无法避免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