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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交社保被投诉,准得赔!

日期:2018-07-27


【案例描述】

  小张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人力部门办理社保的负责人告诉小张,如果放弃社保,可以得到部分补贴,小张对社保不了解,于是糊里糊涂的签订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就这样,小张每个月拿到了300块钱的补贴。过了一年多,小张得知自己每月得到的300元补贴其实是个人应该缴纳社保的部分,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并没有补给自己,而不缴纳社保对自己以后的影响会很大,于是小张去社保中心把公司投诉了,并要求企业赔偿。

  公司方面觉得,当初约好了签订协议给补贴,是小张自己也是同意的,到最后反咬公司一口,太没有诚信。

  到底是公司做的不对还是小张没有诚信?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怎么说。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上述法律都表明,公司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虽然公司与小张签订了合同,表示小张个人放弃社保,但是由于该合同中的约定违背《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有关社会保险缴纳费用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最终,小张得到了赔偿,用人单位被处罚,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

【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不要以为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是合法的,就万事大吉了,其实是大错特错。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必须做的,尤其在明年社保由税务局征收后会查的更严,所以,企业认真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才能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