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纳车船税,回当地需要补缴吗?
日期:2018-07-27
问:企业购买的车辆在本省办理登记,老板外地出差时在当地购买交强险并由当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回当地是否需要再补缴车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根据上述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实行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因此,企业购买的车辆已由当地的保险机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不需要在车船的登记地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