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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退货成本”?销售退回要用这个科目核算了!

日期:2018-07-30

很多商家为了信誉和销量都会承诺买家,在制定的期限内包退包换。会计朋友们对销售退回的核算应该也不陌生了,但是,小编要说的是2017年新准则修订后,附有条件的销售退回核算发生了变化,要求在新增额“应收退货成本”科目中核算,你知道怎么核算了吗?下面小编跟你聊聊换个新科目、新面孔!

第一步,按照差额确认收入。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可能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第二步,结转成本,结转时将确认收入的部分进行结转,未确认收入的部分(即预计将退回的部分)确认“应收退货成本”。

第三步,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下面进行举例说明: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1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40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712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183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

201712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

解析:

甲公司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111 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500×80%200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500×20%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500×16%4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400×80%1600000

    应收退货成本  5000×400×20%4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4002000000

 (2201712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00000

    贷:应收账款              2900000

 (320×712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0×50%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50%20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0

 (420183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件×400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件×500×16%32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0×50%25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0件×400160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件×50050000

      银行存款                 (400件×500×1.1623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件×4004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000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实际处理中,新旧准则的区别在于旧准则在销售时全额确认收入成本,期末按预计退货率冲减收入成本,并确认预计负债;新准则修订后,在确认收入时就要预计退货的可能性,直接确认预计不退回部分的收入,预计退回部分直接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对预计退回部分的成本引入了“应收退货成本”科目进行核算,但是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估计退货可能性,对之前的估计进行调整。可见,持续学习很重要哦!

很多人可能就要问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1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