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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优惠政策还能这样享受!大多数人想不到!

日期:2018-08-01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是否包含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之内?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及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也就属于“货物”的范畴。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该销售额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之列。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减征1%的优惠,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