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财税头条 > 正文

不增加征管难度,专家建议将经营所得纳入个税综合征税范围

日期:2018-08-01

  在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环节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个税草案)会有怎样的调整备受关注。这次个税草案一大突破是,改变此前的分类征税模式,首次引入了综合征税模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纳入了综合所得范围,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税。

  不过考虑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个税草案新设了经营所得,将现行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进行分类征税。

  个税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虽然都属于劳动所得,但采用不同的税率、级距、扣除标准。个税综合所得7档超额累进税率范围为3%~45%,经营所得5档超额累进税率范围为5%~35%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为了增强个税的公平性,防止逃避税,应当尽可能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中,适用与劳动所得相同的税率结构和征收方式,可以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适用范围,推动由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改革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施正文分析,从个税的原理看,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适用相同的税收待遇;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也都是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普遍存在例外的是资本利得一般分类征收,适用不同的税率。不过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的前提是,对现行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进行大范围调整。

  施正文认为,我国在考虑将哪些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时,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征管可行性。目前的分类征收,绝大部分所得不需要自行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通过扣缴征收就最终确定的应纳税款。改为综合征税以后,一般就需要按月或者按次的预扣预缴与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因此,是否将某类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除了考虑适用税率因素外,主要是考虑征管方式改变后带来的遵从和管理问题。

  施正文认为,我国经营所得现行采用的征收方式已经是实行按月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将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丝毫不会增加征管难度。而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说,现行采用的是扣缴征收方式;改为综合所得后,就面临着由单纯的扣缴转变为扣缴与申报相结合。因此,如果仅仅从征管因素考量,经营所得是最应当优先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