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票据不得抵扣但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日期:2018-08-02
问:2018年7月1日以后,取得非财政票据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还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取得非财政票据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前述票据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2018年6月30日只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节点,并不影响纳税人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