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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真得退了吗?附加税费计算为啥扣退税?

日期:2018-08-03

  近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及《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特定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退还政策,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文件一经发布后,引来一番热议,留抵税额真得退了吗?纳税人获得了什么利益?附加税费的计税基数为什么要扣除退还的增值税?账怎么做?对此,小编跟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问题一:留抵税额退还的真的退了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按照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当期不足以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留抵税额退还的是进项税额。但是,当期的留抵税额既然退了,就意味着在后期不能再继续抵扣了,未来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后的应纳税额就会增加。也就是说,以前退还的增值税再以后期间又给返回来了,对纳税人来说,只是获得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并没有获得增值税的实质性减少,只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问题二:附加税费为什么要扣除退还的增值税?

  如前所述,留抵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退税之后,用于抵扣以后期间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自然减少,应纳税额就会加大,自然也就加大了附加税费的计税基数,从而多交一部分附加税费。退税原本是为了盘活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资金,如果因此增加缴纳附加税费的金额则有反其道而行的作用了。更何况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对退还的留抵税额返还征收,实质是对已经退还的进项税额的返还,不是真正的应纳税额,不应该属于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因此,不管从哪个方面分析,都应当将因退还增值税而增加的应纳税额部分扣除。扣除时以先发生的应纳税额先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问题三:增值税留抵退税后账怎么做?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而留抵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期末不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因此,建议留抵退税后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

  1、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四:增值税留抵退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应当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作为进行税额转出的一项,过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4栏“进行税额转出”,这样第13行“上期留抵税额”减去第14栏“进行税额转出”后,本期的留抵退税额就自然从本期应抵扣税额中核减了。

  【案例解析】

  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成立于2016年1月,当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该企业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60万元,其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8月的销项税额为70.2万元,取得经认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5万元。

  解析:

  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160万元大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50万元,当期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50万元,剩余可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为10万元。

  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0.2—55—10=5.2(万元);

  本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5.2—150=-144.8(万元),计算结果是负数,因此,附加税费其实际计税(征)依据为0,本期不需要缴纳。

  申报表填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