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收到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8-08-07

       问: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将(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的情形有两种:

  1、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