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了500万,也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日期:2018-08-10
问: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7月查补2017年第四季度的税款后,连续四个季度的合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但该业务属于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我企业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均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但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案例中虽然贵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但其中包含了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因此,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