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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修订;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核算变化!

日期:2018-08-10

  会计朋友们对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等)使用权是怎么核算的?可能很多人都没有严格按“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规定进行处理吧!让渡资产使用权核算原则是,如果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就视同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服务,在合同或协议规定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想起来了吗?不过,小编今天想说的不是原准则如何核算,而是2017年收入准则修订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核算原则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指的是企业对于买方的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1、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就是知识产权是和其他商品组合销售,与其组合商品无法区分,对其组合商品有重大影响,不属于单独转让。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一起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2、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需要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也就是说在转让知识产权后是否进行后续的服务或后续能对知识产权产生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也就是指上述活动能使客户受到影响,不仅仅是自身的活动。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举例说明: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连环漫画公司,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4年内可使用甲公司的漫画形象和名称进行表演活动。在4年期间,甲公司会定期更新漫画形象。在授权期内,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收取100万元。

  案例分析:

  1、甲公司会从事对知识产权有影响的重大活动,也就是会不断更新漫画形象。

  2、该活动会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漫画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乙公司的经营活动。

  3、在后续活动发生时并没有导致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商品或服务。

  因此,甲公司授予该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收入应当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案例2】:甲公司是财税服务公司,转让一款风险检测软件给乙公司,软件卖出后不进行升级与更新。由于乙公司资金不足,所以约定乙公司在两年内每月支付1万元给甲公司。

  案例分析:

  该公司虽然收款是每月进行的,但是该软件在卖出后,并不进行与软件相关的重大活动,不进行后续服务。也不会对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甲公司应该在转让时点进行确认。

  从上述处理来看,其实前后准则在这方面变化并没有很大,只是对于提供服务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温馨提示: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