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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设备带安装又兼营又简易怎么预缴?怎么申报?

日期:2018-08-1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2号公告发布后,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打破了原来混合销售的理念,具体的纳税按设备两种来源分六种计算申报方式。以下以案例形式详解这些方式下的计算与申报。

【案例描述】

某企业提供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20188月发生一个跨县(市)业务,销售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提供相应设备的安装服务不含税金额5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票,假设本月仅有一项业务,且该企业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该如何进行预缴和申报?  

【案例分析】

情形一:自产机器设备带安装

(一)按兼营分别核算,均选择一般纳税方法计税

1、计算

销售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100*16%=16万元;

提供安装服务应纳增值税=50*10%=5万元;

假定该业务是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应在异地预交增值税=50*2%=1万元

2、申报

1)预缴申报

异地预缴填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下:

2)纳税申报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三步:填列主表

 



(二)按兼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选择简易方法计税

1、计算

销售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100*16%=16万元

提供安装服务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

假定该业务是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异地预缴增值税=50*3%=1.5万元

2、申报

1)预缴申报

异地预缴填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纳税申报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三步:填列主表

 



(三)按兼营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1、计算

销售机器设备及安装设备应纳增值税=150*16%=24万元

因以销售货物为主选择适用税率,所以不需要异地预缴。如果已在异地报验的,直接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没有异地报验的,直接在销售地申报纳税。

2、申报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二步:填列主表

 




情形二:外购机器设备带安装

(一)按兼营分别核算,均选择一般计税的,与自产机器设备带安装计算与申报一样。

(二)按兼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选择一般简易计税的,与自产机器设备带安装计算与申报也一样。

(三)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如果企业是以销售货物为主,选择适用税率。

与自产机器设备带安装计算结果、申报结果一样。

如果企业以安装服务为主,选择适用税率。则与自产不同,计算与申报如下:

1、计算

进行安装设备服务及销售设备应纳增值税=150*10%=15万元

如果属于异地业务,因以服务进行核算,需要进行异地预缴。

预缴增值税=150*2%=3万元

2、申报

1)预缴申报

异地预缴填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纳税申报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三步,填列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