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备案必须注意这几点!
日期:2018-08-17
2018年42号公告的出台又一次掀起了大家对建筑业学习的热潮,又明确了两条简易计税的特殊情形。大家应该都在研究销售机器设备带安装如何计税的问题吧!但是,不要忽略简易计税是要提前备案的。那么,小编就和您一起看看提供建筑服务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简易计税?如何备案?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看点一: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虽然也是甲供工程的情形,但是,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是选择适用。
另外,以下两种情形虽然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但是,也可以视同甲供工程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情形的建筑服务,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看点二: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如何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
1、一次备案制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时,不再备案。
2、备案资料: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只备“原籍”不备异地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看点三: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备案应注意哪些事项
1、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这就要求在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约定建设方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等的,建筑企业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2、分公司适用简易计税,应向分公司所在税务机关(国税)备案。
3、备案不同于审批。备案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存案以备查考,并不能视同争得税务机关同意。是否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应当由企业自行做出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申报材料、计税依据要真实准确,资质证书应合法有效,经营变化要及时报告。
5、纳税人应养成良好习惯,尽可能取得进项凭证,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抵扣均需认证或选择确认,按规定不抵扣的,可以选择“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