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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销企业经销二手车,计税方式有两种!

日期:2018-08-20

       问: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车辆,分别应如何确认销售额和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后,先登记到自己名下,再过户给买家,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二手车经销企业受托代销二手车,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则不需要对车辆的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对收取的手续费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