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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储值卡怎么做账?新准则这样说!

日期:2018-08-21

面包店、美容院、超市等都会发售储值卡,在发售储值卡的时候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能在售出时就计入营业收入。在旧准则中,发售储值卡取得的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等到真正发生服务货物的转移后,再计入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下称:新收入准则)修订后,会计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计入科目为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企业客户的一些义务在这个科目进行核算。

  办理储值卡这类业务就是指,企业向客户收取预收款后,赋予了客户一项未来从该企业取得商品的权利,企业相应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合同负债这个科目。

  二、后续处理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时,企业应将原计入合同负债的款项转为收入。

  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情况,客户会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权利,比如放弃使用储值卡,但是不会要求企业退回预收款。那么,对于这部分款项,如何进行结转呢?

  应当将这部分金额按照客户已经行使的合同权利金额与预计会行使合同权利金额的占比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举例说明: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一门店进行销售。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5%(50000)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止20181231日,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

  1. 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00

  2. 根据储值卡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收入的确认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实际消费部分转入收入的金额,另一部分是客户放弃消费部分转入收入的金额。

  (1)客户实际消费部分转入收入的金额=400000/1.16=344827.59

  (2)客户放弃消费部分转入收入的金额=放弃消费部分金额×客户已经行使的合同权利金额÷预计会行使合同权利金额=[50000*400000/(1000000-50000)]/1.16=18148.82

  应确认收入的金额=344827.59+18148.82=362976.41

  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44827.59*16%=55172.41

  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 418148.8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97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172.41

  接上例:假设截止20191231日,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650000元。

  (1)客户实际消费部分转入收入的金额=650000/1.16-344827.59=215517.24元

  (2)客户放弃消费部分转入收入的金额=[50000*650000/(1000000-50000)]/1.16-18148.82=11343.01元

  应确认收入的金额=215517.24+11343.01=226860.25

  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15517.24*16%=34482.76

  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 261343.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6860.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482.76

  温馨提示:

  新收入准则实施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1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