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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一定属于职工福利费吗?

日期:2018-08-21

       问:我企业为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建筑工地工人购买夏季清凉饮料属于职工福利费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全文废止)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84号文件已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变的。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的支出均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也无需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