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开具信息表后无需填报附表二!
日期:2018-08-23
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上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无法认证,因已跨月无法退回,我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关于“申报比对规则中的进项比对”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规程的规定,纳税人当月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就应当将信息表中的税额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第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栏次,但因贵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这种情况下无需填列此行,正常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