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营业税时期未开票,营改增后如何补开票?

日期:2018-08-24

       问:营改增前,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已缴纳营业税,当时因对方原因一直未索取发票,现对方要求开具发票,我企业该如何处理发票开具及纳税申报的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612共计12个“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其中,603 对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商品编码为60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针对营业税时期涉税业务,营改增之后补开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