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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会员费收入确认新变化,新准则这样说!

日期:2018-08-31

  现在很多商家为了“绑定”消费者,频频推出会费、会员费等初始费用,让消费者先出一笔钱,然后慢慢享受服务。在旧准则中,只针对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取得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行收费的进行了规定,要求这部分费用在消费者的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新收入准则)修订后,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对于确认收入的时间,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新准则对于这部分企业在合同开始日或者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不需要退回的初始费用,是要求计入交易价格的,也就是收入。怎么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该初始费用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相关”,指的是与商品相关,另一个是“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指的是商品是独立的,且不与其他商品服务等混在一起。符合这两点,应当在商品转让时,分摊至商品交易价格。

  例如:某咖啡店会员费2000元,办理会员卡消费的消费者每次消费可享受5折优惠。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要求退还,会员费按年收取。消费者如果不办理会员卡,便不能享受5折优惠的重大权利,该初始费与向客户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是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

  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区别只在于商品是否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义务转让时,按照分摊至商品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例如,某健身俱乐部会员费10000元,办理会员卡消费的消费者可免费在训练时得到私教指导。健身房每次消费单价为100元。在该案例中,消费者不办理会员卡,就不会享受私教指导,私教指导不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所以在处理时,应该在消费者消费100元时,同时分摊确认收入。

  3、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是与已承诺商品不相关,在不相关的情况下,先确认为“预收账款”,在之后转让给客户商品时再确认收入。

  例如,某会员制健身俱乐部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除俱乐部的年费2 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会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本例中,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而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所承诺的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因此,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些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50元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计入“合同成本”与收取的年费一起在2年内分摊确认为收入。

  温馨提示:

  新收入准则实施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