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不能免个税,小心被查!
日期:2018-08-31
【案例描述】
某市税务局在对辖区内某市A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017年A公司对一批合同到期的员工没有续签合同,而是给予了每人72282元的离职补偿金。但是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原来A公司认为该笔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局却认为该笔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那么该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呢?税局的结论对么?
【案例分析】
1、上述《通知》是否适用?
上述《通知》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的规定,不应当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合同到期自然离职的情况,因此案例中情形不适用于上述《通知》的规定。
2、该笔离职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该笔离职补偿金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原因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中虽然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也能说明劳动者离职后取得的经济补偿,也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原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笔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依法应当纳税。
【处理结果】
税务局根据规定依法对该笔经济补偿金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于2018年2月7日,共计征收20余万元,并征收滞纳金。税款已纳入国库。
【案例启示】
合同终止自然离职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金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对于性质不变、股份不变的情况下,员工离职的一次性补偿金就不适用财税[2001]157号的个税免税政策。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员工离职或者辞退情形,如果有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定不要忘了交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