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用作食堂,已抵扣进项分三种情况处理!
日期:2018-08-31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政策详解】
1、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变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是进项税额的全部,而是根据不动产使用情况计算净值率,再根据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正常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是分两次抵扣,第一次抵扣60%,第二次是在13个月后抵扣40%。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后可以根据发生时间与金额,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改变用途发生在第一次抵扣结束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于第一次扣除的60%进项税额,这种情形下需要在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已抵扣的60%进项税额中扣减,剩余40%部分继续在13个月后进行扣除。
第二种情形是改变用途发生在第一次抵扣结束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大于第一次扣除的60%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当期将已抵扣的60%进项税额进行全部扣减,大于的部分,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剩余部分在购入固定资产13个月后正常抵扣。
第三种情形是改变用途发生在全部抵扣结束后,这种情形下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解析】
2017年5月,一般纳税人A公司买了一幢楼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办公楼购买时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在2018年4月,A公司将办公楼改造为员工食堂,改造时净值为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一)税额计算:
1、2017年5月购入资产:
需要抵扣进项税额=10×60%=6万元
2、2018年4月改变用途: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80÷100×100%=8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0×80%=8万元。
2017年5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大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万元。适用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当期需要将已抵扣的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剩余2万元需要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3、2018年5月:
需要抵扣进项税额=4-2=2万元。
(二)会计处理:
1、2017年5月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2、2018年4月改变用途:
借:固定资产—食堂 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000
3、2018年5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000
(三)报表填列:
1、2017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2、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3、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