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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总机构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日期:2018-08-31

       问:我公司跨地区经营的一家分支机构,因政府拆迁,地址发生变更,总机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其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