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补发以前期间拖欠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日期:2018-08-31

       问:因解决拖欠工资,本月补发前2个月工资16000元,与本月工资一起发放,是否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因此,一般规定是在实际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税,即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各地关于补发工资的口径有不同规定的,具体以当地口径为准。

  如:《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地税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