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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的固定资产12个月内无法取得发票,已提折旧如何处理?

日期:2018-09-03

       问:我企业因工程款尚未结清,暂估的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但是现在估计12个月之内无法取得发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计提折旧,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后调整折旧额,如无法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则应当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企业12个月后取得发票时,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