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转作办公楼,没抵扣的进项做账、报税全了!
日期:2018-09-0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详解】
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为可抵扣后,不是按照不动产原值进行抵扣,而是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动产,才适用上述政策。
3、转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抵扣规则依旧为先抵扣60%,次年抵扣剩余40%,需要注意的是,抵扣时间分别为改变用途的次月与次月起的13个月。
【案例解析】
2017年5月1日,A公司购进一幢楼共计10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食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为10万元,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分10年计提,无残值。2018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管理人员办公。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一)税额计算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100÷(10×12)×12]÷100=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0×90%=9万元
3、抵扣时间和金额:
2018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9×60%=5.4万元
2019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9×40%=3.6万元
(二)会计处理
1、2017年5月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食堂 1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2、2018年7月(改变用途次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90000
3、2019年7月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000
(三)报表填列
1、2018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填报要点:
不动产改变用途次月填报时需要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8b行次,该行次填列的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2019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