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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转作办公楼,没抵扣的进项做账、报税全了!

日期:2018-09-0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第九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5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详解】

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为可抵扣后,不是按照不动产原值进行抵扣,而是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201651日后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动产,才适用上述政策。

3、转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抵扣规则依旧为先抵扣60%,次年抵扣剩余40%,需要注意的是,抵扣时间分别为改变用途的次月与次月起的13个月。

【案例解析】

201751日,A公司购进一幢楼共计10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食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为10万元,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分10年计提,无残值。2018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管理人员办公。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一)税额计算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100÷(10×12)×12]÷100=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0×90%=9万元

3、抵扣时间和金额:

2018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9×60%=5.4万元

2019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9×40%=3.6万元

(二)会计处理

120175月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食堂              1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220187月(改变用途次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90000

320197月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000

(三)报表填列

12018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填报要点:

不动产改变用途次月填报时需要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8b行次,该行次填列的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2019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第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二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