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如何填表?
日期:2018-09-04
问:我企业2018年5月购入一台价值100万的大型机器设备,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如果我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申报表A20102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第68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企业享受财税[2018]5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填表说明规定,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不填报本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季度预缴享受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时,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必须填报本表,“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的,不填报本表。
填报规则如下:
填报A201020表第4行次“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应列次,列次填报分为以下情形:
1、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填报本表第1、2、3、4、6列;
2、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
(1)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预缴纳税申报不进行纳税调增,应填报本表第1、2、3、4、6列;
(2)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应填报本表第1、2、3、4、5、6列,第5列为“纳税调减金额”。
结合贵公司情况,属于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且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的情形,因此,季度预缴时,应填报本表第1、2、3、4、6列,第5列填写“纳税调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