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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票抵扣的五个误区,据说老会计都不懂!

日期:2018-09-05

  你知道吗?目前,除了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纳税人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直接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这种认证方式相比通过自助终端扫描认证、税务大厅手工认证、自行购买扫描仪远程认证方式更为便捷。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便捷之余,大家一定要关注以下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五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本月已认证不抵扣,可以填附表二“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进行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规定,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当月抵扣。附表二第26栏次及第3栏次适用处于辅导期的纳税人填列,而不适用已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填列。如果一般纳税人填列本行次,金三系统会比对异常出现预警,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误区二:超过认证期的发票就不能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上述规定列示的特殊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目前规定的“开具发票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否则不得抵扣;确因上述所列情形而导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认证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报,再由省级国税局批准后方可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误区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筹建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未按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待其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认证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误区四: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得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分为丢失前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已认证相符:购方凭销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未认证:所需资料与“已认证相符”资料相同。购方凭销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未丢失发票联的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凭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未丢失抵扣联的

  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误区五: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一定可以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如果取得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只有取得的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列方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认证相符后填入附表二的第2栏和第35栏。

  (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