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受票谨慎虚开需关注这六点!
日期:2018-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文件的出台,解决了由于法发[1996]30号和法释[2002]30号在虚开发票定罪量刑上不统一的问题。今天我们就虚开发票事项作一个梳理。
一、虚开发票定罪量刑的争议
1、法发[1996]30号: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适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50万以上的,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法释[2002]30号: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以上50万以下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以上250万以下的,适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以上的,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比可知,法发[1996]30号文的入罪和量刑门槛更高。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最高院一直未将司法解释法发[1996]30号作废,在审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极少参照法释[2002]30号进行量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影响刑事被告人的权益。
二、虚开发票定罪量刑的标准
新公布的法[2018]226号文件将法发[1996]30号文件上述条款作废,明确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按法释[2002]3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虚开发票的判定标准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
虚开发票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既包括虚开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也包括伪造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四、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
1、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
五、企业如何避免收到虚开发票?
1、事前控制
在购进货物前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对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是否与业务实际情况、实际销售单位相符。对于正常交易中的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深入的调查,一旦发现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对有重大疑点的交易及时暂停,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核实交易方企业信息,防患于未然!
2、事中控制
付款时: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对方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收票时:要求提供资料并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如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发票、银行账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等,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真伪。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3、事后控制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4、定期培训
建议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可聘请专业律师来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告知员工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与识别防范虚开发票的方法。既要防止员工因个人工作失误收到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要防止员工利用职务恶意虚开,为企业带来麻烦。
六、警惕虚开发票的征兆、及时察觉端倪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
3、公司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的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9、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0、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1、短时间内连续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2、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