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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挂账其他应付款,危险!

日期:2018-09-07

【案情起因】

不久前,某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A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金额过大,并且常年挂账,于是决定A投资公司2014年~2016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过程】

第一步,检查涉及的账簿,并进行询问。账目明细信息显示,这笔资金的付款方为外地的M投资公司。对此,财务人员解释称,201412月,A投资公司与M投资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M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双方约定:“如购买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其向A投资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最终因M投资公司未能履约,该项股权转让交易搁浅。按协议,A投资公司未退还对方定金,这笔5000万元款项正是该笔定金。

  既然购买方未能履约,A投资公司为何未将该笔违约赔偿金作为收入处理?

  对此,财务人员解释称,20151月,因M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调查期间这笔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了,因担心有后续问题,谨慎起见,企业没有确认该项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随后,企业人员出具了公安机关冻结该笔资金的执法文书。

第二步,外调证实。尽管A投资公司解释合理,提供材料也充分,但工作细致的检查人员还是到M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外调。经确认,该款项只冻结了6个月,早已于20158月解除冻结。检查人员认为,合同业务已终止,企业款项已收到,5000万元应作为违约金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处理结果】

最终,该市税务机关依法对A投资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对企业收到的5000万元违约金收入进行纳税调增,责令A投资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共计1394万元,A投资公司对处理决定未提出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补缴了税款。

 

【案例启示】 

如果实务中出现案例中的事项,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在案件定性,资金可以定性的时候,及时作出处理,否则超过时限,税款和滞纳金也是一样都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