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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不抵扣也要认证?还要核算进项税?

日期:2018-09-07

在实务中,有一些情况,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专票合法合规,也是不能抵扣的,不能抵扣的情形有:

1、将购入的货物、接受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简易计税项目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在产品、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3、购进的五项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那么问题来了!

一、不抵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7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即使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抵扣,也需要按照规定期限进行认证。

二、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进项税额是否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是分三步,第一步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第三步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解析:

20183月某企业购买一批用于职工食堂的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额160元。

费用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应交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160

    贷:银行存款               1160

认证当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6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