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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多名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可否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日期:2018-09-11

       问:我企业与五个农民工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支付劳务费后,我企业能否代这五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规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第五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第一条规定,汇总代开发票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总结层面仅明确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他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参考地方政策,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时,符合条件的,受票方也可以代自然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但适用免税政策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注意发票备注栏内应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纳税人执行时按地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