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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说:“会计十分钟不回微信就辞退”!违法!

日期:2018-09-13

【案例描述】

王某任职A公司会计,负责产品成本核算部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王某工作表现优秀,经常受到领导表扬。今年6月的一天,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一些资料,不发就辞退。由于王某怀孕,早早入睡,所以未及时回复。第二天一早,在王某去单位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某支付上月的工资。

该用人单位是否违法?用人单位真的能因为10分钟未回复工作就能辞退王某么?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该用人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之处:

一是没有及时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是在王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某仅仅因为在非工作时间未及时汇报业绩就被辞退,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质是在得知王某怀孕后,随意捏造理由,辞退处于孕期的王某,用人单位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案例处理】

王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赔偿18000元的赔偿金

【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合理用工。作为员工个人也要知道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