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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后,原领用的发票、税控设备能否继续使用?

日期:2018-09-14

       问:国地税合并后,原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能否继续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在用税控设备也可以延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