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票一定做收入么?这项业务要注意!
日期:2018-09-15
很多人认为开票就做收入,不开票就不做收入,但是,其实确认收入是会计核算的问题,开具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需要做的事。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是存在差异的。我们就以租赁业务开票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来说明一下。
案例:2018年1月1日,A公司将闲置的房屋出租,双方约定出租时间为三年(2018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并且一次性付费,A公司收到租金收入为30万元。A公司收到这笔款项应该如何开票?会计如何做收入?
1、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A公司收到30万元的时候,就认为纳税义务发生,应该开具30万元的发票。
2、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本成本或当期损益。
因此,会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一次性确认。在三年内,A公司每年应确认收入10万元。
该企业会计处理为:
(1)预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3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3000
(2)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
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与会计核算的收入不一定是相等关系。
【拓展】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