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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税款后丢失完税证明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8-09-19

     问:我企业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异地预缴税款时,由业务员个人先垫付缴税,取得完税凭证后回企业报销,但该业务员不慎将完税证明丢失了,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六章完税证明开具规范规定,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或者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完税证明。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先办理遗失声明,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去代开税务机关办理补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