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间借款,无法偿还时可否申报损失?
日期:2018-09-21
问:我企业下属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向母公司借款,现该笔借款子公司无力偿还,我企业能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税前扣除,但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如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形成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