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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

日期:2018-09-25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属于“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处明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事项分为报送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

  1、报送资料: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税务机关反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办理基础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